欢迎走进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与政策 > 要闻速递

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山东省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作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点击:26427 发布时间:2019-01-11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联合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港澳台居民在山东省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山东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可在我省申请参加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

二、港澳台居民在我省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

三、港澳台居民在我省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详见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事项公告。

四、港澳台居民在我省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不进行现场审核,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仍参加笔试者将无法在我省参加面试和教师资格认定,责任由报考人自行承担。

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认定的有关要求,将另行发布公告,请及时关注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www.sdjszg.cn)等发布的有关公告。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9年1月11日


版权所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建立镜像

鲁ICP备15041457号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292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8号(山东广电产业大厦) 邮编:2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