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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审结一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泄露试题”的刑事案件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作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点击:25950 发布时间:2017-06-21


    山东省2016年夏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进行期间,高二学生曹某某(19岁)为获取答案,在参加考试时,通过微信号将考试试题发给被告人尹某某(28岁)。尹某某为获取答案通过QQ将试题发送给赵某某(19岁)。赵某某接收试题后,于考试期间在其QQ空间、讨论组内发布了非法获取的试题,并让同学为其答题,后赵某某将答案发布在个人QQ空间。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舆情监控中发现有关有害信息线索后迅速报案,我省公安部门及时立案并侦破此案件。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该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为国家机密级。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曹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
  该案件的破获与判处有重大教育和警示意义。任何参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组织、帮助实施作弊;替考等危害考试安全、扰乱考试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必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相关规定及法律知识: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二〔2016〕7号):“学业水平考试是关系教育公平公正的一项国家教育考试。”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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