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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副厅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由原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山东省高等院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于2005年合并组建。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网址为www.sdzk.cn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开办资金为18758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为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录取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三)负责组织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等社会证书类考试,承担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四)承担《现代教育》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承担自学考试教材资料发行管理工作。

  (五)开展相关业务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单位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第八条 各党支部负责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本单位行使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本单位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免本单位除院长之外的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安排本单位应承担的临时性的重要工作。

  (四)检查、督促本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及落实工作部署和工作计划情况。

  (五)查阅本单位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六)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院党委会议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内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未纳入预算的10万元以上额度的临时性、突发性资金使用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委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本单位重大政策的贯彻措施和组织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及中长期财务规划。

  (六)研究决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未纳入预算的10万元以下额度的临时性、突发性资金使用事项。

  (七)研究决定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全院文秘、人事、财务、行政、后勤、信访、对外服务大厅等工作。

  (二)党群工作处。负责全院党建、组织、宣传、督查、保密、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老干部等工作;负责《现代教育》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三)考务协调处。负责考务规范制定、违纪作弊处理、成绩复核等工作。

  (四)普通高校与研究生招生考试处。负责普通高考、研究生、专升本、港澳院校内地招生等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五)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处。负责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初中后高职及“3+4”贯通培养录取、教育招生考试课题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六)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处。负责成人高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教师资格、海外考试等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七)自学考试处。负责自学考试及其实践环节考核、考籍档案、助学机构备案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八)普通高考命题处。负责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春季高考、艺术类专业统考命题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九)成人考试命题处。负责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和全省统考课程、专升本考试命题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十)信息管理处。负责教育考试信息管理、技术支持、数据统计、标准化考点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委书记、院长由省委省政府任命,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院长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订立的捐赠、资助协议,合法、合规使用捐赠资助财产。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依规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三种类型,按规定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一)管理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人员取得的相应任职资格,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制度,科学制定岗位竞聘方案。

  (三)工勤人员:根据工作人员取得的相应任职资格,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制度,科学制定岗位竞聘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除外),本单位提出用人计划和招聘条件,其他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按年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予以退休。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依法依规公开社会和考生应知的各类信息,包括考试招生政策、录取程序、录取结果、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法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相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

  第三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内容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院党委会议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日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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