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走进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关于对自学考试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作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点击:4958 发布时间:2002-05-06

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当众批评:

1.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经劝告不听者。

2.评卷教师及复查教师掌握标准时宽时严,经指正不改者。

3.不认真执行《评分标准》和《补充规定》,擅自改动标准者。

4.不按规定记分办法记分,经劝告不听者。

5.私自进入材料保管处和统分处,查询考生分数者。

6.评卷时会客、打电话,不接受劝告者。

7.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卷工作资格。

1.擅自把试卷带出评卷室者。

2.擅自揭封试卷、偷查考生分数者。

3.擅自撕掉、带走考生试卷(包括空白试卷)者。

4.泄露保密号码者。

5.泄露考生分数者。

6.记分有严重错误或错误较多者。

7.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后果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通报批评,取消评卷工作资格外,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自学考试的评卷工作,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阅卷保密号码,造成后果者。

2.随意涂改卷面和考生分数者。

3.丢失考生试卷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利用其他任何形式作弊者。
  

版权所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建立镜像

鲁ICP备15041457号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292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8号(山东广电产业大厦) 邮编:250011